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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怎么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注意什么问题呢涉及到什么方面呢有没有具体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9 11:21:17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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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注意什么问题呢涉及到什么方面呢有没有具体的

土增税清算收入上很少做文章,主要是在可扣除成本上。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可扣除成本,另外,注意贷款利息的扣除计算。具体的太多了,我刚刚做完一个项目的清算,很麻烦!
非普通住宅(别墅)的增值额虽然不超出扣除项目金额20%,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按税法规定纳税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出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作为免征土地增值税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注意什么问题呢涉及到什么方面呢有没有具体的

2,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00:00 / 00:54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3,企业配建的公租房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目前各项税收文件中均没有保障性住房可以不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北京市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增税政策中,有如下两点与对商品房的要求不同: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增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而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2、纯保障性住房在土增税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增税清算鉴证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没有配建商品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配建的公租房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

4,请问税务部门如何结算土地增值税

首先,房地产企业在收到售房款时(预收帐款)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其次,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清算时,会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要求你公司提供中介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对于中介提供的报告,税务机关可能采纳,也可能不采纳,这取决于你们跟税局的沟通。你公司按要求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并提供税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对于要补缴的税款补缴入库,若涉及要退税就麻烦了,一般税局是不会给你退的。
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转让使用权的过程中,对土地增值部分征收的一个税种,发生收入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5,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完成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一)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不超过85%,但其馀可销售建筑面积已租赁或自用(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未销售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于前款列出的第三种情况,在注销登记前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6,怎样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 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流程:1、当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向税局申请清算。2、先做一个测算。3、找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帮忙出鉴证报告和申报表。这里找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第一开始会按照比较严格的标准来给出底稿,要有足够的准备,得有好几个回合的沟通,达到要的标准又不触犯发售法规的情况下,同意让税务师事务所出报告,最好找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出鉴证。4、出来鉴证之后,去税务局交相关资料。5、税局会组织清算小组,会有好几个人,等他们人员都到齐了开始审核,中间会有很多的地方需要沟通的。6、他们审核完毕,认了申报的数据或者认了他们清算出来的数据。7、通知你交税,会下个通知单,15日之内把税交了就算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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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

法律分析: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8,如何解决土地增值税清算难点问题

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进行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作为当前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工具之一,对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收益、抑制投资冲动有重要作用。土地增值税调整过程复杂,特别是关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容易产生混淆。
1、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主机就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首先土地增值税税额,然后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2、公式就是公式,建议你看一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实例,就能理解了;3、你问的不对,不是计算条件,而是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a.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a.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b.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d.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c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9,土增税清算的步骤和流程

一、正文回答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分析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1、纳税人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2、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满足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纳税人应进行清算。满足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答: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缉互光就叱脚癸协含茅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1,土增税清算的步骤和流程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12,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注意什么东西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注意事项:1、开发间接费问题:(一)开发间接费用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组织、管理各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等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列入。(二)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并分别核算。如划分不清的,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不同房地产项目时,根据受益的项目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应是各房地产项目直接发生的实际支出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2、商住一体清算问题: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尽管立项时是一个项目,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分为两个项目进行清算,收入及相应税金完全可以分开计算,至于相关成本如何扣除,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3、利息费用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此类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开发项目未发生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13,土增税清算的步骤和流程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14,金税三期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金税三期是国税做的,土增是地税征管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流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配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配 1、分期开发的,如果各期完工情况不同,应按建筑面积法对各期开发成本进行分摊 2、在同一期开发成本中,应按层高系数法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开发成本的分配 三、开发费用的分配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分配 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进行扣除。允许扣除的只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在此项扣除,具体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核定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金额,按转让不同类型房地产收入与税金配比原则进行分配。 五、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加计扣除数=(土地款+开发成本)×20%。计算出加计扣除数后也按照层高系数法对已售的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分摊。 六、汇总不同类型房屋的扣除项目金额 1、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2、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3、商用房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七、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额 1、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销售收入-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2、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3、商铺增值额=商铺销售收入-商铺扣除金额。 八、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率 1、普通住宅增值率=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2、非普通住宅增值率=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3、商铺住宅增值率=商铺增值额/商铺扣除金额。 九、查找土地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十、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使用税率-扣除金额×速算扣除数

15,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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