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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基金就业比例怎么算,公司里有一位残疾人员工50名左右缴纳残疾人基金的时候可以优惠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2 00:19:40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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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里有一位残疾人员工50名左右缴纳残疾人基金的时候可以优惠

只有一位残疾人的话只能算是分散安排就业,按照1.5%的员工比例算的话应该可以不要交了.

公司里有一位残疾人员工50名左右缴纳残疾人基金的时候可以优惠

2,关于残疾人基金的缴纳比例

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比例不用交。缴纳方法如下: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扩展资料: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参考资料来源:

关于残疾人基金的缴纳比例

3,国家法定企业依法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

残疾人保障基金,是国家残联实行的管理办法,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险没有一点关系。根据规定,各个用人单位,都需要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联根据单位的职工人数,确定录用残疾人比例,在用人单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需要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比如某单位在职职工100人,如果下达比例是2%,那么用人单位就要安排两个残疾人就业,如果单位没有安排,或者只安排一个人,那么就按照规定收取一个人或者两个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安排两个人就业,就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法定企业依法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

4,单位人员流动性很大残疾人保障基金怎么算

按国家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每个企业都需要安排2113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有的地方为5261职工总人数的1.5%)没有达到 比例的就需要4102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一般按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人数*上年1653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00%缴纳(各地具体规定有差别)回。 建议:具体征收标准向当地的征收机关咨询。一般是每年交一次答,会计分录:
残保金是针对单位而言的 只要达到规定比例即可(如北京1.7%) 对一个职工而言是不存在残疾人保障基金的 原则上一个职工在一时点上只可以算在一个单位的职工比例的(当然是残疾的或是健全的)

5,只有5个员工要交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单位负担(原意是单位必须雇用残疾人,如果没有雇用,就要按职工总数确认需要担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些钱是交到残联的,是补贴给没有就业的残疾人的)只要是雇用职工的单位都要缴纳,不需办理,只要你申请了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就有人通知你缴纳,他是按照你办理营业执照时候填写的职工人数确定的缴纳额度,一般在年初的时候就到残联确认上年度平均职工人数,职工不负担这项费用!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这是湖南省的

6,请问苏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算我单位12人

1、 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录用残疾人的,必须缴纳工资总额的1.6%作为残疾人保障金。 2、上海市有关规定,必须相当于员工总数1.6%的残疾人就业。即录用一个残疾人的支出可以抵掉62.5个健康人的工资总额的残疾人保障金。(1÷1.6%=62.5) 3、06年度上海市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为300元/月(05年是230元/月)如果公司员工平均工资是1500元/人,则如果缴纳残疾人保证金: 1500元×62.5人×12月×1.6%=18000元 上述支出即作为不录用残疾人必须缴纳的残疾人保证金。 如果公司录用一个外地的残疾人(只要提供残疾人证及身份证即可),则: (300元+187.5元综保)×12月=5850元 18000-5850=12150元,即如果录用一个外地残疾人,每年可以节省12150元。 4、相应可以计算出录用本地残疾人交镇保、城保的支出及节约的成本。 注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数额=(本单位2005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总数×征收比例-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2005年度)。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你好,我想问下你们公司是做什么的,还有空位安置残疾人吗?

7,残疾人保障基金怎么算的呀什么时候上缴的到哪里交呢

一般是在地税局去交,是按照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的,各地不同,可到税务局询问
请问14年的残疾人保障基金怎么算的呀?谢谢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也应当承担助残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盲人或其他重度残疾人就业,按2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算缴纳。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纳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年度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营业额的2‰缴纳保障金。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等具体情况,以不超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营业额的2‰为限,确定若干定额标准征收。 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数额。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同级地税等部门征收;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市、区)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市、区)地税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代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税局直征局)管辖的纳税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征局负责代征。 保障金每年征收一次。地税部门可以在征税过程中一并征缴。

8,急请问小规模企业残疾人基金怎么核算缴纳

1小规模企业残疾人基金按单位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算。哈尔滨的公式是这样的:应缴纳保障金=(本单位上年度12月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2、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我单位为新成立企业还不到半年,没有上一年度的数据阿,该怎么办??按单位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算,哈尔滨的公式是这样的:应缴纳保障金=(本单位上年度12月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你说的那种情况可以打电话到地税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按国家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每个企业都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有的地方为职工总人数的1.5%)没有达到 比例的就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一般按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00%缴纳(各地具体规定有差别)。 建议:具体征收标准向当地的征收机关咨询。 一般是每年交一次,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保障基金 贷:其他应交款——残疾人保障基金 缴纳时: 借:其他应交款——残疾人保障基金 贷:银行存款
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第一条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或者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取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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