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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二手车怎么交税,转让二手车如何纳税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4-29 13:12:27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转让二手车如何纳税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并且购进时未抵扣增值税,则按4%减半征收。如果购进时抵扣了进项税(交消费税的小汽车刚放开抵扣增值税),现在应按17%正常交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1.03*4%/2。

转让二手车如何纳税

2,11销售二手车该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小规(除其他个人外)过的二手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交增值税=50000÷(1+3%)×2%=970.87(元)。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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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销售二手车该如何纳税

3,二手车交易需要缴纳什么税

二手车交易根本需要缴纳什么税的,新车才需要交纳购置附加税的,二手车只要正常缴纳车子的过户费就可以。
现在销售二手车不管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价格高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话,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手车交易需要缴纳什么税

4,二手车交易市场都需要缴纳什么税

一般而言,二手车交易需要交纳委托经营公司代办费用,过户费用,评估车辆费用,验车费用,以及一些养路费、购置税、保险的车主变更手续的费用。如果是个人销售二手车,则不需要缴纳二手车交易税,非个人销售二手车都必须缴纳二手车交易税。  二手车交易税是由旧机动车交易管理中心开出的,按照二手车辆评估价格的1.48%征收二手车交易税,但是全国各地方城市的二手车交易税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所以每个地方的二手车交易税不一定是车辆评估价格的1.48%,不过,通常都不会超过国家规定的1.48%。  希望我所提供的资料能够对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买卖二手车,可以去我们e族汽车网看看。该平台能够快捷的查找出您所想要的车型信息及所在商家信息。
征收二手车交易税和过户费
二手车交易根本需要缴纳什么税的,新车才需要交纳购置附加税的,二手车只要正常缴纳车子的过户费就可以。

5,买二手车要交哪些税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理》的相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为现车辆所有人开具税务机监制的统一发票。除个人出售二手车外,其他非个人销售二手车都必须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非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时,应自2010年9月起全部征收增值税,具体政策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17%。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如何缴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4%/2。

6,关于二手车公司交易后怎么征税

自 2011年10月1日起,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需经过票据开具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的一窗式比对,比对通过后办理纳税申报和票据领购等事项。一、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应按照拍卖成交价格申报纳税。在申报前,按备案类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进行管理。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生效之日起享受简易征收政策。备案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即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申报纳税。在申报前,按备案类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进行管理。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生效之日起享受减税的税收优惠。备案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即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三、对既从事二手车交易代理业务又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分别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 票据及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销售二手车 交增值税的问题

楼上回答错误,增值税是全国统一怎么会有地区差异啊。非增值税一般纳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前购的车不管是否低于原价的都应该是减按2%征收,售价低于原价不征税是以前的规定已作废了哈。你的情况应该是去国税局申报交纳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03*2%交增值税。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的规定,销售的二手车是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2013年8月1日后购进的所有自用机动车,都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一是二手车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二是个体工商户二手车销售额应该并入当月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与起征点相比,确定是否应纳增值税。三是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二手车销售额并入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后确定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3.营业税纳税人、机关、事业单位等销售二手车。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本来不是国税机关的管辖户,偶然发生二手车销售,应作为临时纳税人按次纳税。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与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相比后,确认是否应纳增值税。  4.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三)关于代理销售二手车受托方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是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是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是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字体:【大】 【中】 【小】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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