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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怎么注销,外贸公司如何简易注销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5-04 07:26:13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外贸公司如何简易注销

没有简易一说,都要破产清算,除非你没发生任何业务,找审计师过来出个报告,可以去消户,不过审计一下,钱也是不少的。
注销非常麻烦,查账。如果不是非得注销,那建议等工商局吊销吧。只不过法人代表5年之内,就不能再继续注册公司或者当股东了。

外贸公司如何简易注销

2,怎么注销进出口注册登记证书

可以委托报关行帮你们办理。各个地方具体要求不一样,我们这边的海关办理新企业注册,即你说的那个登记证,要下列资料:1.企业注册(换证)申请表(中国海关网可以下载,也可以到当地的海关那里领取)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3.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4.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副本)、地税(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海关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都要盖公章,还要拿正本给海关核对]5.对外经营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许可证;或港澳台同胞那个什么什么证[海关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都要盖公章,还要拿正本给海关核对]6.外商企业还要带外经委出具的设备、允许成立公司的红头文件三份。7.法人身份证[海关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都要盖公章,还要拿正本给海关核对]8.公司章程[海关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都要盖公章,还要拿正本给海关核对]9.厂房租凭合同及厂房的产权证10.企业章备案表[中国海关网下载,盖上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发票章和报关章]11.委托报关行代理办理业务的委托书(这个可以叫报关行拿)具体你找当地的报关行咨询。
不需要注销 这个没事的特普沃德 进口清关

怎么注销进出口注册登记证书

3,出口退税证如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

一、更改登记 出口企业改变电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登记。 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在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签署意见,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并核法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二、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远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三、验证和换证 退税机关定期组织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查验工作,对登记证的有关内容与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进行审验并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出口企业在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换证手续。 四、其他 (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纳税人遗失出口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出口退税证如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

4,出口退免税认定注销应如何办理

1、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2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如是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3、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1)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或主管退税部门受理办结。(2)承诺期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还真没丢过这个,不过我想这个不用登报与罚款啦,我知道要登报和罚款的就空白的发票。还有证件的话就登报,也不用罚款。这个认定表别人捡到也没用,我猜是不用登报的。

5,公司不做了海关出口权怎样注销注销的程序有那些

&nbsp;工商管理局注册公司,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增加“货物进出口”内容。 <br>2 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br>3 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br>4 外经贸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资5 海关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br>6 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br>7 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到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br><br><br><br>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br>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br>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br>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br>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br>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br>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br>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br>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br>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br>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br>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br>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br>(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mofcom.gov.cn" target="_blank">http://www.mofcom.gov.cn</a>)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br>(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br>(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br>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br>2、营业执照复印件; <br>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br>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br>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br>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br>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br>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br>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br>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br>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br>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br>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br>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br>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br>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br>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br>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到海关申请注销就好,不是很麻烦。或者只要不参加各项年检,就自动撤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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