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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怎么办,发票丢了怎么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5 08:25:48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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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丢了怎么办

一般发票都是有好几联的。如果是你们公司自己的话就拿存根联复印然后敲发票专用章。如果是别人公司开给你们的。那你就到开具这张发票的公司让他们给你复印然后敲章回来一样可用做账。

发票丢了怎么办

2,发票丢失怎么办

法律分析:需要区分发票的类型,然后通过以下方法补救: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是先复印存根联,然后拿到公司盖章,再之后交给客户入账;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办法是先把存根联复印,然后交给客户当地的主管税务局,等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最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最好在发票丢失那天刊登遗失声明,方便寻回丢失的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丢失怎么办

3,发票遗失了如何处理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可以找开发商复印合同和发票求加盖下公章。另外,能办房产证的车位,当地的房管部门备案的也有车位的预售合同。发票是可以补开的。发票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增值税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2、普通发票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遗失了如何处理

4,发票遗失了怎么办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1、你应当马上去派出所等公安机关报案,2、写一份情况说明,把具体经过、丢失地点、发票名称、发票的号码、位数、已经开具的份数、未开具的份数、报案结果等情况报告你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要把你的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等相关证件带上。3、等待税务机关的处罚和处理决定并及时履行。税务机关一般会进行相应的罚款的。

5,发票丢了怎么办

发票丢失了,应及时进行补办。首先要先区分发票的类型,如果是普通发票,则先复印存根联,再拿到公司盖章,最后再交给客户入账;如果是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则应该再把存根联复印后提交给客户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等税务局确认该发票并未抵扣后,再拿到公司上报,开具红色发票。发票丢失,应尽早刊登遗失声明,以便尽早补办发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6,增值税发票丢失了如何操作

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7,发票丢了怎么办

发票丢了一般不需要补办。即遗失人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根据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进行复印,并提交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8,普通发票丢失了该怎么办

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你的问题情节较轻,不会对税收产生影响,也没有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我觉得只要给税务说明情况,不会给予处罚的。
没有文件规定.只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普通发票丢失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挂失,在到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进行挂失. 普通发票丢失没有处理方法,对方也不能开红冲发票,因为发票收不齐.也不能用记账联的复印件入账,因为只有专用发票才有这个规定普通发票没.如果让对方重开,对方只能二次交税. 楼上说的对方也不能开作废发票,因为发票收不齐无法作废.一楼的没有这个文件不能执行

9,发票丢失了要怎么处理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更多3条 

10,公司的发票一沓全丢了怎么办

丢失发票首先要查出那些发票已经开具,从记账联查账最后一张的发票号码判断。那些属于空白发票没有开具的,然后,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票丢失情况,丢失发票报告流程如下: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下列资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税务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1,发票丢失应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12,普通发票丢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只有存根联复印件盖章这个办法了否则重新开具就要重复上税了对方遗失发票是对方责任,你完全有理由不提供。
如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参照增值税专用那样凭销方主管国税局出具的已报税证明单和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给对方做帐。如是手工版的普通发票或第一点行不通的话那只有去国税局报告丢失,然后在指定媒体上声明作废然后再重新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丢失当日局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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