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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折算率怎么计算,铁矿石的资源税是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0 15:55:53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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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矿石的资源税是多少

铁矿资源税是按年开采矿石吨计算的,比如贫铁矿,6元/吨。

铁矿石的资源税是多少

2,资源税计算公式

法律分析:资源税的计算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售额×适用税率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税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的基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计算公式

3,煤炭资源税税率折算率如何算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扩展资料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参考资料来源:

煤炭资源税税率折算率如何算

4,资源税计算

因为铁矿石资源税是减按60%征收的,也就是说,这题资源税是8000*14*60%=67200。

5,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是

资源税如何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二)从量定额——粘土、砂石和部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三)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1.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3.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4.换算比或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一次课征制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2.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6,建筑业资源税是什么税率多少怎么算

建筑业资源税在很多地区已经不再征收了,因为建筑业所使用资源都是上一个流程生产的产品,如果要硬征的话 使用税率销售金额的千分之一

7,资源税的计税方法

一、正面回答资源税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两种:1、从价计征为应特炼纳税额=应税销趴段瞧售额*比例税率。2、从量计征矿袭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二、分析详情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确定征税对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重要资源品为课税对象,旨在消除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的税类,包括矿产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三、煤炭资源税计税方法1、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2、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3、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原矿的,需要换算成精矿的销售额;4、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精矿的,需要折算成原矿的销售额。

8,一道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的计算题

完全正确该油田2008年应纳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10000*5=50000元该油田2008年12月份应纳的资源税:应纳资源税=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原油:8000*15=120000天然气:50000*12=600000
对,与原油同时生产的天然气征税,与原煤同时生产的天然气不征税。
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的一种,而非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9,资源税的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二、资源税税目税率表1、原油销售额的5%-10%2、天然气销售额的5%-10%3、煤炭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5、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6、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7、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拓展资料: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法律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10,资源税目前在税率设置上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现行资源税的设计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完全相符  资源税虽然可以调整资源开发企业之间的级差收入 ,但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制应有的作用。首先,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因而政府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当然也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其次,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因而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再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  总体观之,目前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理论依据,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虽有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的意图,但无法体现资源的环境成本,缺乏对资源开采企业和资源使用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激励机制,难以达到保护资源和抑制资源浪费的初衷,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完全符合。  第二、资源课税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这七种资源征税,而对大部分如森林、草原、水、地热、滩涂等资源的开采和利用都没有征税,其征收范围大大小于世界其他国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导致了调节的广度不够,不能充分发挥资源税对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而且,课税范围的窄小使纳税资源的价格比非税资源的价格高,相应地,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在商品价格比价中就必然相对较高,而非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就相对较低。这必然导致企业对非应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从而导致对这一类资源的过度开采、过度消耗和严重的浪费,破坏了资源供给和消费的平衡状态,影响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税率表、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 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 额 幅 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10-60元/吨 盐 2-10元/吨 固体盐 液体盐 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编辑本段]计税依据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2.如何填写《资源税税收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0) 3.如何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1) 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1,资源税的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二、资源税税目税率表1、原油销售额的5%-10%2、天然气销售额的5%-10%3、煤炭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5、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6、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7、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拓展资料: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法律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1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并销售的其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为 A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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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开放分类: 经济、财政、税法  目录  * ? 一、资源税概述  * ? 二、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 ?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 ? 四、资源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  *  一、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三)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二、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  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 额 幅 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10-60元/吨  盐 2-10元/吨  固体盐  液体盐  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四、资源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1.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2.如何填写《资源税税收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0)  3.如何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1)  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开放分类: 法律、法规、矿产、立法、法治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 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  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  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13,资源税怎么算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液体盐 每吨2-10元

14,矿产资源税

资产负债表中要求有货币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之和),实收资本,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列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购买了固定资产就列入固定资产,其他按实际发生的列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做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就可以了.
资源税 开放分类: 经济、财政、税法 目录 * ? 一、资源税概述 * ? 二、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 ?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 ? 四、资源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 * 一、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三)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二、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 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 额 幅 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10-60元/吨 盐 2-10元/吨 固体盐 液体盐 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四、资源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1.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2.如何填写《资源税税收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0) 3.如何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1) 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开放分类: 法律、法规、矿产、立法、法治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 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 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 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资产负债表上货币资金=实收资本-所交资源税金额,实收资本填验资报告数,未分配利润栏填“负的”资源税金额利润表在管理费用栏填资源税数,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三栏都为负的资源税数

15,资源税计算公式

一、正面回答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因此,资源税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两种,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二、分析详情(一)征税范围较窄。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国家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二)实行差别税额从价征收。2016年7月1日国家实行资源税改革,资源税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三)实行源泉课征。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三、资源税的作用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四、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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