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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基金怎么个算法,残疾基金如何计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6 02:11:20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残疾基金如何计算

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提残保金

残疾基金如何计算

2,残疾人赔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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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赔偿金如何计算

3,工会经费副食品调价基金残疾人就业基金防洪基金

1、工会经费是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算提取。 2、副食品调价基金,按销售额或收入额的1‰征收,各地征收标准有所不同。 3、残疾人就业基金 =(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残疾人职工数) 4、防洪基金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各地征收标准有所不同。 注:副食品调价基金和防洪基金,属于地方费用,有的地方征收,还有很多地方不征收。因此,征收标准和计算依据有所不同。

工会经费副食品调价基金残疾人就业基金防洪基金

4,如果残疾人是7月份开始到本单位上班的当年的残疾人保障基金怎么

如果一个残疾人就达标的话按月分上半年交钱下半年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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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残疾人保障金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6,单位缴纳的残联基金怎样计算的公式是什么

应该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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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第34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第35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8,问一下小规模企业用交残疾人基金吗怎么计算

当然要交,一般都是收残疾人基金的地方定期到税务局办理,我们只需要到税务局把税务登记证给他们,他们就告诉交多少了.多看一些税务局的通知就知道了.
不管是哪的,小规模纳税人都交地税附加。天津市是防洪费,已交增值税额的1%,残疾人基金核定人基数,每年都增点。

9,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第34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第35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10,小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怎么计算啊

计算保障金一般是不管企业的大小的 按照上年度 (企业人数×应该安置的比例 - 已经安置的残疾人数)×缴纳标准(一般是上年度平均工资)如果没有安置或者安置不够比例就需要缴纳保障金 地方不一样缴纳比例不一样你最好去咨询当地残联
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 市平工资,没有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送交材料:1.劳动工资年报或参保人员情况表2.残疾人保障金申报表格有招用残疾人的单位,还须报送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或参保证明、残疾人证等材料。材料视各地情况不同。

11,计算残疾人保障金

1、残疾人保障基金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额=(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100% 2、残疾人保障基金征缴时间:6月1日--9月30日前为保障金征收时间。保障金按年度征收,限期缴纳。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100%,企业80%)=应缴纳保障金。(注:①“在职职工数”: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②“残疾职工人数”: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

12,急请问小规模企业残疾人基金怎么核算缴纳

1小规模企业残疾人基金按单位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算。哈尔滨的公式是这样的:应缴纳保障金=(本单位上年度12月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2、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我单位为新成立企业还不到半年,没有上一年度的数据阿,该怎么办??按单位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算,哈尔滨的公式是这样的:应缴纳保障金=(本单位上年度12月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你说的那种情况可以打电话到地税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按国家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每个企业都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有的地方为职工总人数的1.5%)没有达到 比例的就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一般按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00%缴纳(各地具体规定有差别)。 建议:具体征收标准向当地的征收机关咨询。 一般是每年交一次,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保障基金 贷:其他应交款——残疾人保障基金 缴纳时: 借:其他应交款——残疾人保障基金 贷:银行存款
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第一条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或者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取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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