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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用簿丢失怎么办,如果发票领购簿丢失的话需要什么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3 23:40:59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如果发票领购簿丢失的话需要什么资

补办发票领购本所需资料:(1) 领购人2寸彩照1张;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公章,发票专用章。
带税务登记证、公章和经办人人身份证办理就可以!

如果发票领购簿丢失的话需要什么资

2,发票领用簿不见了怎么办没丢失发票

摘要 1、书写一份报告,说明丢失原因,并申请新的发票本,并附上购票人的身份证和公司营业执照,上交给所属地国税局。 2、国税批准后,就会核发一本新的发票簿。 3、以后购买的记录会在新发票簿上体现。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5 发票领用簿不见了怎么办,没丢失发票 亲 1、书写一份报告,说明丢失原因,并申请新的发票本,并附上购票人的身份证和公司营业执照,上交给所属地国税局。2、国税批准后,就会核发一本新的发票簿。3、以后购买的记录会在新发票簿上体现。 谢谢! 谢谢! 回答满意,请给个赞。

发票领用簿不见了怎么办没丢失发票

3,发票领购簿丢失了怎么办

去大厅补办一个就可以了,不需要罚款。拿着开票员信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即可
带上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到税务局补办即可。
去税务局补办一本啊,肯定要加工本费的,罚款倒不一定。带上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发票领购簿丢失了怎么办

4,发票领购簿怎么补办

1、纳税人办理纳税人发生遗失、被盗《发票领购簿》情况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填报《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陈述事实经过的书面报告(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2、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补办)。

5,发票领用登记本遗失如何补办

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或购票密码,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挂失,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纳税人可以凭回执到主管税务办理相关手续,发票窗口人员应将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及回执作为备案资料归档。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发票领购簿挂失,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凭回执至主管税务办理重新核发相关手续。

6,发票登记簿丢了要怎么补办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打遗失声明,带上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去税局补领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发票登记簿中有“领用””、“作废”和“上缴”等栏目,是为了记录、管理上的需要而设立的内容。分别是用作登记实际领入,填写错误作废和上缴查验(核销)的情况,要填写数量和对应的发票号码。字别指发票类别,即发票代码。不是每打印一张发票就要填写,只是在向税务机关办理领用、核销及作废发票手续时进行登记就行了。

7,纳税人丢失了发票领购簿如何办理挂失手续

解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件关于换领发票领购簿的通告》(深国税告[2008]9号)规定,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或购票密码,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挂失,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纳税人可以凭回执到主管税务办理相关手续,发票窗口人员应将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及回执作为备案资料归档。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发票领购簿挂失,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凭回执至主管税务办理重新核发相关手续。
失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应按下列程序补办: 1、纳税人向发票柜台领取<>一式三份,填写完整并盖章,在<>上刊登作废声明一天,将报头和作废声明剪下并粘贴于<>的遗失声明公告栏上(一式三份),尔后将该表提交发票柜台; 2、发票柜台人员注销其原发票购买卡,并将该卡的购票记录打印出来,附在<>之后; 3、发票柜台人员补发发票购买卡,并在发票购买卡封面左上角注明"遗失补发"字样和原发票购买卡卡号。

8,发票领购簿丢了怎么办 税务局会有什么处罚吗

这是个问题,从法律依据来看,的确没找到处罚的依据,但实践中一般大多会处罚,或以收工本费形式收钱,但基本是在50元以下。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纳税人遗失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部门证明发票遗失的材料、《发票领购簿》、《发票遗失报告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在《发票遗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应在本市报刊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待纳税人公告声明作废后,税务机关再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号码及丢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不再补税。 不能出示该发票的完税凭证而申请重新开具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三、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及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丢失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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