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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怎么缴税,关于建筑业异地预缴税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5-29 19:25:40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关于建筑业异地预缴税

次月认证就只能抵次月的增值税了,除非你在本月认证才行。
既然已经营改增了就应当按照增值税有关条例进行缴税

关于建筑业异地预缴税

2,建筑企业跨省该怎么申报纳税

可以办《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然后到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期限最长为180天,外出经营结束后,由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纳税情况后,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在经营地缴纳的税收,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纳税人跨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企业跨省该怎么申报纳税

3,到外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227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7613135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应该申报缴纳3%的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地方税收附加,企业所得税正常的按照利润(应纳税所得额)25%税率申报缴纳对于去外地施工的,一般就在施工当地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上会注明你在开票是已经预缴的各项税额收及金额,包括营业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等地方附加税收等,还有企业所得税,这些税额都算是你预缴申报的回总公司做账,在你申报纳税的时候,先按照正常的开票和收入以及利润情况(含外地开票)申报纳税,然后之前预缴的金额,填在“已交金额”一栏,这样就可以用之前在外地开票是预缴的税额,冲抵你现在申报的金额,扣除之后的差额,才是你真正应该缴纳的税额
你单位到外地施工,必须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否则查到属于非法经营.要给予处理的.办理了外出经营许可证,地税属地交纳,税率施工企业3%,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申报.企业所得税还是由你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交纳.

到外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4,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扩展资料: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更多可上账易官网,咨询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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