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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发函怎么应对,国税局函调后对方国税局回复说货物流常请问能否让对方二次复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7-25 22:11:30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国税局函调后对方国税局回复说货物流常请问能否让对方二次复

拖关系,继续沟通,没别的办法。函调不通过,麻烦的是自己和工厂。函调前要做好准备,先把资料准备好和工厂核对清楚了再发函

国税局函调后对方国税局回复说货物流常请问能否让对方二次复

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定期通报全区的发函复函质量以及逾期复函

正确答案:ABC解析:《全区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定期通报全区的发函、复函质量以及逾期复函等情况,并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复函的。(二)函件回复无问题,但被税务总局、发函单位及其他单位查处案件时发现回函有问题的。(三)无合理理由对同一笔购进货物2次以上(含2次)发函或复函的。”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定期通报全区的发函复函质量以及逾期复函

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有疑点未通过国税局会出审批通知单吗

看国税局如何处理,一般来说会有一个审批结果反馈给你,上面会有疑点,通知改正的
不通过国税局你哪里退税去?
国税一般会发函件。发函之前会通知你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有疑点未通过国税局会出审批通知单吗

4,网上批次核销已通过国税局系统里却丢失了2票核销单的信息怎么

什么叫丢失呢?是不是指国税那边显示“某某核销单无此数据”?如果是的话就是你比较晚核销,核销数据目前国税局还没有提取到,如果已经核销很长时间了,那你可以要求国税发函给外管局,你拿这份函到外管局要求他们再做数据报送,然后外管局会再给你一个信封,你再把他拿到税局去即可。

5,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1.跟核定有关系,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总公司预缴一半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也需要预缴一半企业所得税。2.既然你们是核定的,让你们总公司到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去要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并咨询你们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该如何填写,我在这说起来太复杂,你最好自己去问。填写完以后,然后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局盖章,发给分公司,分公司以此为依据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6,电子口岸没有报关单信息海关说让税务局出协查函有这一说吗

行内9年回复仅供参考1. 我说下我们这边口岸的情况仅供参考2. 一般出口放行之后电子口岸不会马上就有报关单,一般要等海关最终办理结关之后,注意不是截关,才会最终电子口岸上有显示你这票的报关单3. 何时结关你可以直接咨询你的货代或者报关行,正常放行后一周到二周的情况都有。4. 如果结关之后还没显示,可以让报关行去咨询下海关的单子审单科现在口岸无纸化,确认下是什么情况一般就都会帮忙解决了。
你有办成功了吗?我也是出现表体没有信息,想问下怎么处理?
有这一说法的,按正常的规律的确需要税局发函给海关海关才会协助您

7,小型微利企业申请方法步骤是怎样的我填好表敲好公章后交到哪里

填好申请表,敲好公章后交到所属税务部门,如所得税交国税的要交到国税你单位管辖科,如所得税交地税的随地税上报纸质申报资料一起交当地地税部门,详情请看地税通知。
我是北京的一家公司,上周刚办完小型微利企业!我公司属北京海淀国税六所管,该所要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公司带上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和2008年合并报表后的年度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一式两份交到负责处理此类业务的人员手中存档,分公司就与总公司一起合并报表纳税,分公司就不需在当地税务机关预缴所得税,如果分公司所在的税务机关对此有异议,可以发函给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他们会帮你证明。注意: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与上述报表上的数据都为总分公司合并数据!
只要找管辖你公司的税务专管员,相关事宜,他会告诉你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8,国税20109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2010-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九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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