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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金三怎么作废,金三不允许作废自动登记的流程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8-28 05:24:57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金三不允许作废自动登记的流程

金三不允许作废自动登记的流程: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管理服务,税务登记,修改。具体操作需要查看金三系统操作流程,一步一步按照步骤操作就可以了,许多细节也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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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经证没有报验过要怎么作废 问一问

摘要 外出经营作废,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即可 你好,还没报验的直接申请的那里作废就行了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3 外经证没有报验过要怎么作废 外出经营作废,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即可 你好,还没报验的直接申请的那里作废就行了 外出经营作废,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即可 你好,还没报验的直接申请的那里作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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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经证开错了怎么作废

法律分析:登录电子税务局,输入账号密码,账号为纳税识别号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密码为国税编码(纳税须知上的国税初始密码);点击全部功能,点击登记/认定/优惠/证明,然后再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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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管证怎么核销

外管证核销办法,具体如下:1、直接拿着外管证去税务部门核销即可,如需再办,执合同原件、公章、外管证申请表,在税务部门,如果遗失,可执复印件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供外管证编号,也可核销,如都没有,请尽快联系税务部门协助办理;2、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或经营地税务机关在有效期内已报验核销之日起十日内,持《外管证》回执联到我局指定窗口办理缴销手续。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的经营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反映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各税、费,同时补缴在经营地未缴纳的应缴税款。对认定为审核开票纳税时申报方式的外来建安企业在办理缴销《外管证》手续时,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各种原因未使用《外管证》的,应全部收齐开具的各联后进行缴销,作作废处理。纳税人在办理缴销手续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按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异地纳税或代扣税后,在核销时,应向税务机关留存发票、税票复印件及外管证;3、外管证全名叫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到外,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5,网上外经证开错了怎么作废

法律分析:1、点击电子税务局新版本入口.2、点击右上角登陆3、输入账号密码,账号为纳税识别号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密码为国税编码(纳税须知上的国税初始密码)4、点击全部功能5、点击登记/认定/优惠/证明,然后再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6、选择需要核销的外经证号,点击增加外出经营情况和缴纳税款情况,填写所需内容,注意征收品目只填在国税预缴的增值税7、选择办理方式:全流程无纸化8、上传附报资料,苹果手机可下载客户端使用拍照上传功能;其他可使用选择功能上传存在本地的文件(需上传完税证明和需要核销的外经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这里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其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即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验证一下纳税主体的合法性,不是重新办理另一个税务登记。最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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