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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执法不力怎么办,举报了房东逃税证据已经寄到地税稽查局如果稽查局不立案怎么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4-12 23:26:02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举报了房东逃税证据已经寄到地税稽查局如果稽查局不立案怎么办

这个问题中所提举报房东逃税,证据已经寄到地方税务稽查局,如果稽查局不立案怎么办?继续呀!你必须留好所有的证据原件就是你复印一份原件你自己留着。证据邮寄到政府机关我认为怎么很不合适?我认为你本人亲自去地方税务稽查局举报。如果不行你还可以直接去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即可。逃税属于违法行为。你讲证据邮寄道地方税务稽查局的话,稽查局会给你立案的。如果不立案你还可以继续举报呀。

举报了房东逃税证据已经寄到地税稽查局如果稽查局不立案怎么办

2,地税专管员态度非常非常的恶劣

直接找到她们单位慢慢问哈~他越是厉害你就越要和颜悦色,一般有同事在场的话她就不好意思跟你厉害了,不然的话会显得她很坏,很狭隘,除非她们单位全是她这种人,但是几率很少哒~她嫌你问?那就说不知道才问嘛~这样总比填错了返工强,到时候我烦,还更给你添麻烦。 最忌讳顶撞她,要顶也要把她顶的心服口服,但一般这种人都很自大哒~所以以柔克刚才是最好的办法。 脑袋里想捅她多少刀都行。如果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等你不跟她打交道了痛扁她一顿……

地税专管员态度非常非常的恶劣

3,如果对国税局和对税局的某些作为不满意要求提起行政复议应该向上级国

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望采纳谢谢。

如果对国税局和对税局的某些作为不满意要求提起行政复议应该向上级国

4,行政复议中对税务所 税务局的处罚不服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扩展资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第十九条 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复议机关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5,地税局不作为可以起诉赔偿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一)税务行政复议1.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2.复议管辖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3.申请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4.被申请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5.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复议申请的处理(1)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2)受理对符合法律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7.复议审查依据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8.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9.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0.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2)限期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的决定;(4)责令赔偿的决定。11.复议决定的效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税务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税务行政赔偿1.赔偿范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财产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取得赔偿:(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2)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3)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4)税务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害的;(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越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6)其他违法行为。2.赔偿请求人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人。3.赔偿义务机关(1)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经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地方税务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4.申请赔偿期限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5.税务行政赔偿提起方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6.作出赔偿决定期限负有赔偿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赔偿方式税务行政赔偿方式采取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原则。(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1.听证范围地方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2.申请时限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提出听证。3.通知听证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4.工作时限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5.听证人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人员分别为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听证方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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