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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电子版怎么办,外经证忘记核销怎么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0-22 08:58:59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电子税务局外经证怎么开

外经证早已改为备案制了,在电子税务局备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电子税务局外经证怎么开

2,外经证忘记核销怎么办

法律分析:外经证过期未核销,由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1)符合缴销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办理缴销手续,收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2)对逾期(超过半年)未缴销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3)对未在经营地足额完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税款结算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外经证忘记核销怎么办

3,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开具外经证

法律分析:(1) 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经证》,登陆注册地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税源信息报告-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网上提交,系统自动完成审批手续。 如果是首次在经营地 办 理涉税事宜时,应打印《外管证》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备案跨区域涉税事项。 (2) 跨区域经营 合同 需要延期的,在机构地“电子税务局-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里办 理延期手续。 (3) 省内省外项目办理程序一样,全国已经联网,注册地网上办理的《外经证》,税务系统后台会推 送到项目地税务机关,项目地税务系统可以看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开具外经证

4,电子税务局外经证报验登记流程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31 电子税务局外经证报验登记流程 1、打开【国家税务局xx省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右上角“登录”按钮,再选择“用户名登录”,使用实名认证账户登录,输入个人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2、登录进入主界面,我们可以看到菜单栏有【办税桌面】,【申报缴税】,【事项办理】等,点击【事项办理】—【登记】,在下方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国税)】,确认选择无误后点击【办理】按钮;3、这时出现“提示信息”界面,如界面中系统强制监控的相关栏次的【监控状态】显示未通过或异常,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异常后才方可办理该事项,如显示通过,则方可点击【确定】按钮,然后在右下角点击【下一步】。4、页面跳转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填写界面,请纳税人认真填写并检查,确认正确后再点击下一步进行后续操作,具体填写请见下图,如出现以下图情况,请直接点击确定方可;5、提交之后,到主界面的【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办理状态,跟进进度,当办理状态显示“已受理”时,点击“签收”即可;6、签收后,系统将自动提交报验登记给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事项”状态变成“已受理”,即是已经成功完成报验登记手续。

5,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外经证

法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规定:(1) 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经证》,登陆注册地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网上提交,系统自动完成审批手续。如果是首次在经营地 办 理涉税事宜时,应打印《外管证》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备案跨区域涉税事项。(2) 跨区域经营合同需要延期的,在机构地“电子税务局-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里办理延期手续。(3) 省内省外项目办理程序一样,全国已经联网,注册地网上办理的《外经证》,税务系统后台会推送到项目地税务机关,项目地税务系统可以看到。(4)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5)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进行注销,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外经证》注销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6,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外经证

法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规定:(1) 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经证》,登陆注册地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网上提交,系统自动完成审批手续。如果是首次在经营地 办 理涉税事宜时,应打印《外管证》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备案跨区域涉税事项。(2) 跨区域经营合同需要延期的,在机构地“电子税务局-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里办理延期手续。(3) 省内省外项目办理程序一样,全国已经联网,注册地网上办理的《外经证》,税务系统后台会推送到项目地税务机关,项目地税务系统可以看到。(4)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5)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进行注销,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外经证》注销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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