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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支付备案表怎么打印,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2-07 00:12:17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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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

2,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只有交税后才能办吗

要的。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只有交税后才能办吗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什么印章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是便利纳税人、服务税务人,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和办税服务厅压力的重要举措。纳税人备案成功后,需要打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备案人签名或盖章”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后,持此表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付汇。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什么印章

4,对外支付备案当时未做可以后补吗

可以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5,求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具体流程

一、业务概述   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除规定的情形外,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二、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0号)三、申请条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 40 号)所列外汇资金。四、办理材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加盖公章、个人的要签名)。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者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3、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

6,企业盈利支付股东利润要去税务备案

(一)、办理条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前须先对相关合同进行备案,获取对应备案登记号(外籍个人出售房屋的除外)。(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电子客户端、纸质打印材料2份;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3、发票或付款通知书;4、若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提供《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非居民核定利润率《税务事项告知书》复印件;5、若是营业税减免、不征税的,提供《非居民营业税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6、若是增值税不征税的,提供《非居民增值税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7、若是企业所得税不征税的,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8、支付股息、红利(利润分配)项目另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2008年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减免资格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出具<税务证明>利润分配统计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9、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另提供:被投资企业转股前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若针对此次转股进行过资产评估则另外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股权变更的批复(如外经委的批复)、章程、被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等;10、外籍个人出售房屋的另提供:《外籍个人出售房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电子客户端及纸质打印资料2份、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纳税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售房发票复印件、原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1、享受税收协定的另提供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复印件;(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四)、办理部门:第十八税务所备注: 对备案人提交资料齐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填写完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备案表》和《确认回执》,经备案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国税)”。《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当场退还备案人,另一份与备案人提交的纸质《备案表》和《确认回执》一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对备案人提交资料不齐全、《备案表》填写不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其所缺资料并当场退还《备案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还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程和资料按此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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