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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分公司清缴申报怎么办,外地入蓉建筑企业信用报告申报怎么办理啊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2-18 17:12:34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外地入蓉建筑企业信用报告申报怎么办理啊

你这个是当地建委备案的信用报告还是第三方信评机构的申报文件。我觉得你不明白的地方应该是财务和企业内部控制那方面,你可以参考公司财务表!
不明白啊 = =!

外地入蓉建筑企业信用报告申报怎么办理啊

2,分公司的所得税怎么报

每个企业不同,按照申报系统里的表填写,按利润表填报。
所得税是按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所以你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按照总公司分配申报预交就行了。客户要发票,如果你是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征收率是3%,而实际税负是:2.91%(100/1.03*3%)。因此你可按此灵活掌握。

分公司的所得税怎么报

3,刚到一家建筑公司已成立两年了期间有发生业务却一直是零

以前没有做报表吗? 如果有的话,就接着那个做。如果没有的话期初数就是注册是的数字,然后把所有已经发生的可以入账的发票在你建账的这个月做进去。
既然是公司,那样样账都要建。应税收入没有,不代表费用、支出等没有,仅仅只能说明,收入账暂时没有数字而已。日记账、总账、明细账一样不能缺。最简便就是涉及到的就先建,其他的等发生经济业务再建。

刚到一家建筑公司已成立两年了期间有发生业务却一直是零

4,新成立的分公司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怎么报

按照现在的税法规定,所得税的缴纳不再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而是总公司所在地,汇总缴纳。所以啊,把你的费用汇总报给总公司,有总公司汇总缴纳就可以了,你不用缴纳,,, 明白
新成立公司,必须在成立月份建立会计核算机构(建帐),并按照税务机关的登记经营范围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即使没有收入发生也要进行零申报,年度终了(次年5月31日前)还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简称汇算清缴)。目前,中国纳税申报要在国税、地税两个机构申报,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一般为次月15日)。更多咨询:12366

5,请问分公司如何报税

因为你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市,所以要各自申报各自的税金。教育培训公司的主税种是营业税(税率是5%)附加税有城建税(应交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应交营业税的3%)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的33%)其余的可能会涉及的税收有印花税、房产税(如果是租入的房屋不用缴纳,自用房屋每年按照房屋余值的1.2%)自行申报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
1、总公司和分公司如果不在同一地区,不管是否同一法人,分公司都应该在所在地注册登记。税收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合并到总公司缴纳。 2、因为分公司是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所以与总公司的税号是不同的,在申报纳税时应该使用分公司的税号。 3、分公司要单独核算。

6,在同一城市设立了分公司的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的相关文件分公司在所在区进行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时在总公司进行总的申报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 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 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 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交税

建筑施工企业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7616632分公司,要在注册地依法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经审批后可以在总公司汇算清缴。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税。但是,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地的施工企业,一般是采取开票征税的管理模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缴税时间往往不一致,企业缴税时间通常要滞后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另外,建设方一般要求建筑企业隔一段时间,或是支付款项达到一定金额,才开具一次发票;而不是每收到一笔施工款就开具一张发票。正因为建筑施工业务的这一特点,才有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6个月期限的规定,即发生纳税义务起6个月内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如果6个月内仍未缴税,则征税管辖权由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行使。  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及《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一般由总机构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且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组织施工。施工企业凭有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对于一些手续不齐全的挂靠单位,若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没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征收。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具体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例外的情形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根据这一规定,各省均作出相关管理规定。如浙江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规定,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分支机构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  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后,该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属于,只要离开所在市,就算是跨区了。到税务局开外出经营活动证明,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施工合同,不需要费用。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工程施工营业税及附加,并取得完税证明即可。
1、企业所得税是我们开的发票的 8% *25% ,相当于2%对么(这2%以什么为基数?发票的是么)?这样的话数额就非常巨大了,我们要是交的话那还挣什么钱呀,可以有什么方法合理避税么?是以收入计算的。2、发票是不是要开当地的票呢?在哪里开呢?发票是要在分公司所在地开当地的票。3、我们是外地单位,在本地的话还有什么税要注意?以免出现事后问题。营业税、教育税附加、城建税外,主要还有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季度报企业所得税。5、我们现在还没有施工项目,5月注册,现在7月多了,是不是要及时申报呀,我怎么报呢,报表我还不怎么会呢,零申报可行么要及时申报,零申报。6、其他还需要怎么弄?注意什么?其他没有什么,想得很周到。注意千万不要认为我们要是交的话那还挣什么钱呀,可以有什么方法合理避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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