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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怎么填申报表,预缴增值税如何填表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8-17 10:58:31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预缴增值税如何填表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第二次买发票的税率一般是4%,填在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的已交税金中。
在已交数填上预缴增值税额。

预缴增值税如何填表

2,预缴的增值税如何抵扣申报表如何填

预缴的增值税如何抵扣,申报表如何填:在附表“收入明细表”中的未开票收入,填成负数(要按照预缴的增值税数额换算,这个要准确),以此对冲已经预缴的增值税数额。
待抵扣进项税一般是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存在,先比对后抵扣,当月认证的发票进项税当月不得抵扣销项,填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一栏,待下月再转入进项税一栏

预缴的增值税如何抵扣申报表如何填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既然是企业的收入,一般也要填的;营业收入栏=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就按实填写就可以。希望能帮助到你!
表中第3行的“营业成本”是不包括期间费用,本期金额”是填一个季度(3个月)的总额累计金额”是填本年累计的本季度有利润,填写的也是当年累计亏损额 ,可以弥补当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报不一样的,年报可弥补5年。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http://wenku.baidu.com/link?url=4VNBWemj_ktO7298LXwWhkv0NPlr6Np5rZO7Vs26b48UAh5yBOA3ufvZwFoTkpGHn4VtvYWxju5kI1wVvzGW-FRiHEQlyC2Lk4v5ijW3bUu
1、您说的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吗?原则上没有什么期限。纳税人多交的税款,没抵减完的,应都可以按规定办理退税,不会被抹杀掉的。当然最好不要拖得太久,特别是如果跨好几个年度以后会扯不清楚。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第十条的规定: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5,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报

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增添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和“四项指标”等栏次,以便于小微企业能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小微企业预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A类预缴申报表)。“实际利润额”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填写“实际利润额”×10% 的积。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5%的积。  3.附表3第2行以及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即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再填入A类预缴申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  二、本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小微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次内填 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栏次内不填金额。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 19行×1/1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19行×1/4.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全年可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第3行“减半征税”栏内,填写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 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0%的积。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的,全年可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3.将附表3第2行与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作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填入A类预缴申报表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  三、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微企业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B类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第9行“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00%-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B类纳税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 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B类纳税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小微企业在每期申报时填报B类纳税申报表。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只需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在第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进行填报,且年度终了后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6,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按利润表的数据,填写收入、成本、利润。填写本月数、累计数,按累计利润数计算应预交的所得税金额。以前月份已经缴纳的,填入已交税额 栏。应交-已交=本期应补缴,计算本期应补缴的所得税额。
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增添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和“四项指标”等栏次,以便于小微企业能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小微企业征收方式的不同,填写预缴表的方法也各不相同,那么分别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查账征收方式  一、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小微企业预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A类预缴申报 表)。“实际利润额”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小贴士1  1.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附表3):第2 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填写“实际利润额”×10% 的积。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5%的积。  3.附表3第2行以及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即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再填入A类预缴申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  二、本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小微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次内填 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栏次内不填金额。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 19行×1/1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19行×1/4.  小贴士2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全年可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企业”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第3行“减半征税”栏内,填写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 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0%的积。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的,全年可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3.将附表3第2行与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作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填入A类预缴申报表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  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微企业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B类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第9行“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00%-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小贴士3  1.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B类纳税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 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B类纳税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小微企业在每期申报时填报B类纳税申报表。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只需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在第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进行填报,且年度终了后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减税优惠管理  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至20万元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2015年起调至20万元。 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减低税率优惠即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还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小微企业(包括当年 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时,均可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预缴时填报小微企业判定信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为必填项目,均须在该栏次的“是”与“否”选项中勾选,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1.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的,选择“否”。  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的,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选择“否”。  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时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选择“否”。  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2.核定应纳税额定额征收的  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元的填“否”,其余填“是”。  年度申报填报小微企业相关指标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税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栏次为必填项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填写“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  1.“所属行业”:填写“工业”或者“其他”。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形,通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及其《注释》查找所属的具体行业。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  3.“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应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公布并自 2013年5月起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本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 的行业。  小贴士4  对于是否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项,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核定征税纳税人适用的B类纳税申报表,与查账征收纳税人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表述恰恰相反,切勿因惯性思维而不假思索地勾选,造成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预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A类预缴申报表)。“实际利润额”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B类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第9行“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00%-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此处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可根据需要自行对应查看。《2015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2.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4.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6.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3行=30行×32行。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七、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2.第11行=9行×10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3.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4.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5.第20行“本期金额”=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6.第22行=20行×21行。7.第24行=22行-23行。8.第28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9.第29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二)表间关系1.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行。2.第7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1列;第7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6列。3.第12行、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1行。4.第30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5.第32、33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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