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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政策性搬迁备案,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0-29 20:26:00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当地财税部门的规定

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怎么处理

到有关单位申请更改地址
如果企业的地点是租的,不需做会计处理,只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等证件变更好运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怎么处理

3,政策性搬迁

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取得500万时借:银行存款 500贷:递延收益 500固定资产清理时:借:在建工程 430 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等固定资产竣工后,随折旧一起分期摊销递延收益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政策性搬迁

4,问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新政出台后政策性搬迁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各类资产的帐面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帐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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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好政策性搬迁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如何办理清算手续

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当年度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情况及其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结算备案。
同问。。。

6,异地迁入企业如何在外汇管理局备案

如果企业搬迁到异地,需要在当地重新办理相关注册手续,而不是继续沿用原有注册手续;如果只是在外地处理一些业务,可以沿用原有注册手续,在异地也无需进行外管局备案。
一:备案提交材料: 出口单位取得ic卡后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包括: 1、盖有公司章的备案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二: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7,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与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1. 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2.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3.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4. 应税所得(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2)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①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②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3)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因此,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由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相对于商业性搬迁,原本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就很有限,搬迁企业在购置资产支出不允许扣除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理不仅将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而且会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搬迁进度。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问题又做了重新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本文内容摘自百度文库。
文章TAG:怎么进行政策性搬迁备案怎么进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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