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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交,个体户怎么交税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2-26 20:50:45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个体户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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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怎么交税

2,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法律分析: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有查账征收和定额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查账征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定额核定征收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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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怎么缴个税

个体工商户怎么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由24000元/年(2000元/月),调整到42000元/年(3500元/月)。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个体工商户怎么缴个税的知识,欢迎阅读。   个体工商户怎么缴个税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科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额=该年度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及损失 —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及列支标准:   (1)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个体工商户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42000元/年;个体工商户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6)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8)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9)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10)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11)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3)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4)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15)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16)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7)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8)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不得在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赞助支出;   (5)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8)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10)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除明确列举可扣除之外的商业保险费。   (11)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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