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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说明怎么写,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怎么备案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3-24 07:50:30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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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怎么备案

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 号)附件一第二十四项的规定:“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写(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和其他申报方式均可)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年度预缴时可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小微企业不作备案,本也是减化了相应的工作程序,但要注意,小微企业是不需对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的分配的,这一点需要关注。

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怎么备案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怎么填写

 (一)查账征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的填报。  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但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且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的填报。  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的填报。  税务机关确定采取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应考虑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并在确定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时将减免税额予以扣除。  (二)核定征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的填报。  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且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的填报。  按照税收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由于综合征管系统不支持在年度中间按照优惠税率重新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因此2014年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预缴申报时,其定额暂不作改变,待第四季度(税款所属期)申报征收结束后,管理部门辅导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对其因未及时享受的优惠而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原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退税额为原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原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高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应退税额为原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怎么填写

3,有没有谁知道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怎么填

项目名称 应报备资料 对报备的相应资料打“∨” 纳税人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所有项目均需报送 一、免税收入项目 1、免税收入明细资料(如:免税收入的帐页复印件、国债利息收入交割单等) 2、其他: 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1、远洋捕捞企业应提供: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税应提供: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复印件 3、其他: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 1、《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 2、《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视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表》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 5、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7、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8、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9、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10、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帐页复印件 四、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项目 1、残疾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年发放残疾人员工资名册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1、投资资料 2、被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项目 1、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资料(如,相应收入的帐页复印件) 七、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项目 1、发票复印件 八、享受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优惠企业 1、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的证明 九、享受广播电视村村通优惠企业 1、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资料(如,相应收入的帐页复印件) 十、享受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优惠企业 1、作为流通股股东取得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的资料(如,收入的原始凭证和帐页复印件) 十一、实行加速折旧企业 纳税人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年初和年未的职工名册 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减免税原因 征前减免方式(按幅度、按额度、优惠税率) 减免幅度(额度、优惠税率)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减免税政策依据 管理员: 日期: 管理部门负责人: 日期:受理部门签收: 管理部门签收: 综合部门签收:签收日期: 签收日期: 签收日期: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企业、受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业务科各一份。2、本表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由税源管理部门将备案表传递给综合业务部门进行CTAIS2.0备案登记或留存,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3、所有原件经受理部门与复印资料核对后退给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4、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要求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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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的具体操作要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的具体操作要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下面我列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的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一)备案定义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二)备案时间 。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税务机关以信息化方式掌握纳税人享受优惠情况,提高纳税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    (三)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四)备案频率 。《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五)备案分类。《 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六)留存备查资料 。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

5,安宁工商注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理要点

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可在纳税申报时填报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并按规定办理备案。企业办理备案及备案后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报送备案资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附送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纸质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自2015年11月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内项目应如实、规范、完整填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有关纸质资料: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号)附件《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备案资料”列示内容附送。(二)备案时限。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三)备案频率。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定期减免税按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四)不同优惠事项、同一优惠事项的不同项目分别备案。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应分项目分别核算、分别备案的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五)总分支机构备案责任划分。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2.省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其享受的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减计收入、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总机构统一备案。3.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当将其经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作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留存备查。4.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备案,其享受的优惠事项由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六)企业享受优惠时间。一般优惠事项在月(季)预缴纳税申报时即可享受,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创业投资额抵扣所得额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在预缴时不能享受。(七)不必专门备案的优惠事项。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八)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上全部项目填写清楚、规范、完整,“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涵盖《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列示内容,签字章戳齐备,附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即时受理备案,并在“税务机关回执栏”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九)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参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列示内容备齐留存备查资料,在后续管理中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十)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应采取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6,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请教怎样填

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具体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国税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①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四、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五、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8〕1 号第一条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对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七、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7,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备案四项说明怎么写已经有高新技术证书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3、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观点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观点。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的认定管理,按照《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报送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资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报送资料: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  3、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  4、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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