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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怎么办,什么是纳税担保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1-12 08:13:16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什么是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什么是纳税担保

2,纳税担保选择题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其中纳税担保的形式主要有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其中纳税担保的形式主要有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纳税担保选择题

3,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谁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

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保全措施针对的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谁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

4,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纳税担保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以物担保,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处置担保物并从其价款中满足征税要求;二是以人担保,即负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与税务机关约定,如纳税人不履行义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的行为。

5,关于纳税担保的问题希望各位老师帮忙

1、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3、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4、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 5、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提供的质押。

6,如何借助银行保函提供纳税担保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于纳税争议,纳税人只要提供相应纳税担保即可申请行政复议。但实践中,由于单位间配合机制及相关程序性规定的缺乏,纳税人担保难以操作。其中,保证人资信审核、财产价值评估、财产保值、拍卖评估费用、时限等问题尤为棘手。近年来,已有纳税人以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纳税担保并获得行政复议申请权  保函业务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承诺。其特点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的问题,便利了合同义务成法定义务。实践中,保函业务适用于商品、劳务、技术贸易、物资进出口报关、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保全等领域。其办理手续简便快捷。  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进行纳税人担保的具体程序是:由企业自愿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如符合条件,银行将作为保证人对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进行纳税担保,并向税务机关出具保函。税务机关对纳税担保进行确认。复议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一定期限内(可约定)未作出相关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义务,银行将根据《索赔通知书》支付所担保的款项。  以银行保函方式进行纳税担保,对纳税人来说,消除了缴纳之后退税难的顾虑,相对于抵押、质押,其程序也相对简单,而纳税人也不必为了寻找保证人四处奔波;对税务机关来说,由银行出具保函的纳税担保易于确认,而且以银行资信确保税款及滞纳金的执行将更为可靠;而对于银行而言,这也有助于其开拓保函业务,扩大保函业务的市场份额。

7,税收保全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对吗

“税收保全,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这句话不完整。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税收保全工作流程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通俗点说,税务机关限制你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转移,包括银行账户。 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具备的条件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财产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担保;   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如果纳税人提供了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就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7.有欠税行为的。
应该是可以的

8,纳税人能否为自己提供纳税保证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另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货币保证、实物保证和信用保证。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保证是否成立,由税务机关确认,如果税务机关认可,则保证成立;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则保证不予以成立。税法中所称的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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