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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补偿怎么计算个税,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作时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1-30 21:51:32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作时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正常情况,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作时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赔偿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具体可以联系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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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前退休领取补贴缴纳个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月13日发布签署日期为1月17日的《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以你的情况计税方法如下{〔(150000÷36)-2000〕×15%-125 }×36 =7200元 新政策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如果按老政策 你应缴纳 22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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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除按照上述规定以外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离职补偿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怎么计算

1.计算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未超过,则不纳税,沈阳市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38553元,3倍的数额为115659元。2.计算月工资薪金,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扣除当月保险费之后与扣除标准进行比较,如未超过扣除标准,不纳税。4.超过扣除标准,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5.计算应纳税总额,为每月应缴纳个税金额与工作年限的积(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6,企业领取一次性退休金的个税如何缴纳

个人与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况:企业按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补偿金(列入国务院试点城市的工业企业破产给职工的费用称“安置费”;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和虽列入试点城市但不是工业企业的称“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此以外的个人取得的补偿金都要征税,但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严格按照政策精神,扣除额应仅限于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原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不得扣除。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发现扣税,直接问企业劳资科和财务科给出书面依据。

7,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怎么算个税

劳动者退休之前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 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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