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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怎么填写,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如何填写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3-16 01:13:05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如何填写

扣缴义务人在主管征收分局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征收分局(所)报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 根据经营收入和所得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4、纳税人按政策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

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如何填写

2,车船税怎样进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3.海事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4.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5.纳税人在首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或者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提供购车发票及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及其相应凭证。6.负责船舶登记、检验的船舶管理部门或者船舶检验机构为船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登记、检验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船税怎样进行申报缴纳

3,代扣代缴申报表怎么填

进入申报:在个人所得税模块,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如下图所示: 填写报表:系统弹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表”,根据填表规则说明填写申报表(填写规则与纸质报表一致)。【填表说明】:1. 汇缴申报:当为汇缴申报时,直接选中;2. 所得项目:下拉选择,当为汇缴申报时,默认为“工资薪金所得”3. 所得项目子目:下拉选择;4. 所属期起:系统自动显示,可修改;5. 所属期止:系统自动显示,可修改;6. 国籍地区:下拉选择;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7. 汇总人数:纳税人填写;8. 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人填写。9. 税率:计税后显示,系统自动计算, 不可修改。10. 速算扣除数(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11. 应纳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12. 已申报应纳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13. 批准减免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14. 可抵缴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15. 应扣补(退)税额:计税后显示;16. 实缴金额总计:计税后显示。【注】:开通网络申报的扣缴义务人需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以完成纳税申报,然后再通过网报系统中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补录明细”补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 计税:填写完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计税” 按钮,系统将自动计算税款,计税后页面如下所示。如发现填写数据有误,可点击“清空”按钮重新填写报表或者点击“放弃”按钮退出申报。【注】:如选择“汇缴申报”则所得项栏系统默认为“工资薪金”,不可选择。 提交申报: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报数据,系统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如发现计算数据有误, 可点击“上一步”按钮修改申报数据或者点击“放弃”按钮退出申报。 扣缴税费 打印报表 补录明细: 申报成功后,必须在税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补录明细”进行明细资料补录。
扣缴义务人填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据实填写;代扣代缴税种填: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时间填上月时间;纳税人名称填单位名称;应税项目填个人所得;应税收入填工资、薪金;扣除费用不填;计税依据用应扣税款除5%倒算;税率填5%,应扣税额填实际扣税额;已扣税额同应扣税额。

代扣代缴申报表怎么填

4,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如何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第十一条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将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在收取保费时开具的发票将改为增值税发票。不少保险机构反映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问题,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出台了本公告。二、公告的的内容(一)明确了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以及信息的具体内容。(二)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次月20日后,持含有完税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增值税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三、注意事项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一)关于购置的新机动车税款所属期按照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12月填写。(二)关于续保的旧机动车税款所属期按照起保日所属年度1月至12月填写。(三)关于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按照补征年度分年填写补征的税款、补征税款所属期、补征税款加收的滞纳金。

5,如何填写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上海

填表说明         一、 纳税人所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若有新增、 过户、 报废、 丢失等情况, 应先办理相应的登记(包括变动和注销登记) 手续后, 再办理纳税申报。 在办理上述手续前, 若存在欠缴税款, 则首先应清缴相应的欠税, 再办理登记、 申报手续。          二、 缴纳车船税的有关规定(20 07年 1月 1日启用)          (一) 应纳税额的确定 1.车辆类型为客车(微型客车除外)、 电车的, 如发动机排气量大于 100 0毫升的, 按核定载客人数,对照《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确定应纳税额; 如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 1000 毫升的, 按《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中的“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确定应纳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 〕4 8 号) 的规定)。 上述发动机排气量应按照国税发〔 200 8 〕4 8 号文的要求, 以如下凭证上相关项目所载数额为准:(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4 )《车辆进口凭证》。    2.车辆类型为“微型普通客车”、“微型越野客车”、“微型轿车” 的, 按《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微型客车”确定应纳税额。          3.车辆类型为“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农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车”、“半挂车” 的,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自重(整备质量) ×每吨每年税额(见《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4 .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 按每辆 9 6元计算。          (二) 车辆自重(整备自量) 尾数在 0.5吨以下(含 0.5吨) 的, 按照 0.5吨计算; 超过 0.5吨的,按照 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辆, 一律按照 1吨计算。  (三) 新购置的机动车辆,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从车管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申报, 办理纳税或减免税手续。          三、 补缴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20 07年以前年度的税款)          (一) 应纳税额的确定         1.车辆类型为客车的, 按核定载客人数减去 1(驾驶位) 后, 对照《深圳市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确定应纳税额。          2.车辆类型为乘人三轮车的, 按每辆 60元计算。          3.车辆类型为货车的,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核定载质量×每吨每年税额(见《深圳市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4 .载货汽车( 不含牵引车)如附挂拖卡的,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核定载质量×每吨每年税额(见《深圳市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1+ 0.7 ) 5.车辆类型为牵引车的,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准牵引总质量×每吨每年税额(见《深圳市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二) 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包括载重吨位)、 准牵引总质量尾数不足 0.5吨的, 按 0.5吨计算, 超过0.5吨的, 按 1吨计算。          (三) 应税的车辆, 自核准行驶之日起, 当月 满十日的, 应纳税额从当月 起计; 当月 不满十日的, 从次月 起计。  (四) 新购置的机动车辆, 拥有人应从公安部门核准行驶之日起 30 日内, 向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 (税务所) 申报, 办理纳税或减免税手续。          四、 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目前一般采用缴纳车船保险费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收取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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