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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税收金额怎么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如何计算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3-18 16:58:51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如何计算

应交增值税金=销项-进项-(税率-退税率)城建税=增值税*7%地方教育费=增值税*3%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
没有税也要零申报,如果你的业务在国税,就国地税都要申报。如果业务在地税,就全在地税报。不报要罚款的。

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如何计算

2,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2.5%,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税前扣除

3,账上职工教育经费按15提的税法是25可以抵扣 汇算清剿时这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不再计提,既然提了,就节余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调增。 也许你认为我没有超过规定的比例,提多少都不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后面的一句话告诉你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那就是说,你已经提取没有用完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以后年度不够,或许超过2.5%,当年虽然只能扣除2.5%,但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还可以继续扣除,这就是节余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不然就不会这么规定,当然这项规定不是针对你公司一个单位,还有成千上万的单位,各个单位的情况都不一样。

账上职工教育经费按15提的税法是25可以抵扣 汇算清剿时这个

4,职工教育经费计税依据什么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依据工资总额计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的变化不仅表现为计税依据上,还表现为比例的提高,这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及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同时,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5,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在税前如何扣除及扣除比例

教育经费税前允许扣除职工薪资总额的2.5%,工会经费允许扣除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您好,会计学堂为您解答福利费是工资的14%工会经费是工资的2%职工教育经费是工资的2.5%请注意,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首先,工资没有扣除标准了,直接按实际发生的扣除你所问的三项费用的扣除也不能用计提数扣除,直接,税法的规定也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如果当年发生不足扣除比例的,可结转下年继续扣除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分别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和2..5%的部分,准予扣除

7,教育费怎样计算

收费者说啦算,其他的都是gopiru:教育费附加办税指南2006-4-15 10:06 \2006-4-12 10:13 --------------------------------------------------------------------------------一、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二、纳费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 加。 三、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四、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5%。 五、费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5% 六、征收管理 (一)纳费期限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其他规定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七、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二)教育费附加会计核算的主要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上交教育费附加时: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补充一点: 税率具体实行时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辖镇(区级镇),县城、县辖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辖镇的,税率为1%。(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镇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3)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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