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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怎么合理交税,再请问一下民营加油站的所得税按营业额征收合理不定额征收是按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3-16 03:26:07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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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请问一下民营加油站的所得税按营业额征收合理不定额征收是按

这没严格说合不合理的,这只是其中一种方式。可能税局认为你的帐务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就用简易方法。核定征收就是按营业额一定的税率征收,不管成本费用多少。

再请问一下民营加油站的所得税按营业额征收合理不定额征收是按

2,加油时要发票不爱给 加油员说还得上税正确吗

他们不对哦,这是在逃税哦
这样的加油站,你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举报,作为合法加油站,你本身加油就应该有权要求对方出具发票。你要求开票的行为不但合法,也是应该的,
当然

加油时要发票不爱给 加油员说还得上税正确吗

3,对于加油站对方不要发票的情况用交税吗

你好 楼主,如果你是开了发票,他没要是要交税的。 如果是你没开发票,他也没要,是不用交税的。希望可以帮到你。希望采纳。
加油站都是一般纳税人,不管是开普通发票,还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交税的; 开普通发票和增税专用发票的区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给开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购方可以进行抵扣; 普通发票开给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人或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对于加油站对方不要发票的情况用交税吗

4,如何合理收税

依法纳税: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不知道是否对你有用呢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具备条件: (一)工业企业 1、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有 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 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6、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7、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 (三)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清单

5,怎样缴纳成品油的消费税才合理

首先还是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消费”。  有人认为在国内成品油价格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对消费税征收环节进行改革,改由向企业征收为向居民个人征收,相信一定会遭到很多人的反对,认为这会造成消费者负担的进一步增加。但是,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误读。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至少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征收环节的改革,对消费者来说是利好消息。目前我国成品油价格实行的是“价内税”,即成品油价格中已经包含了包括消费税在内的全部税金。  公众通常认为的成品油价格偏高,是一个相当笼统的判断。事实上,剔除成品油价格所含较高的税金,中国的成品油价格比美国还要低。成品油消费税由向企业征收改为向居民个人征收,客观上能够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知道自己支付的高油价到底都是由哪些部分构成的。  还有人认为,成品油消费税征税方式如果发生调整,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清晰明了地看到自己的钱支付了哪些费用。且与此同时,随着征税对象下移至终端消费环节,成品油生产企业部分资金将被解放出来,从而变相地降低它们的生产成本。而长远来看,消费者似乎也会因此而受益,因为现在的成品油零售价所含的消费税也要征收增值税和城建税。但是消费税征收之后,就会避免重复征税。  其次是事实上利好炼油企业。  对由于当前消费税是价内税,在企业折算增值税时,存在重复计征的现象。仍以今年上半年为例,按13%的增值税计算,石油公司半年“多”缴增值税163亿元。同时当前成品油的终端售价包涵0.8元至1元/升的消费税,间接推高了国内油价偏高的局面。而高油价则是舆论质疑两大集团暴利的重点,所以两大集团非常愿意抛开替消费者代缴的巨额消费税这一包袱,以适当缓和近年来的舆论压力。因此消费税改革若真正实现价税分离,最大的受益方,应该是以两大集团为首的生产单位。  还有价外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更对产油企业有利,一是不再因为消费税而提前占用资金,二是剔除消费税可以使油价好看一些,三是避免增值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因消费税而重复计征。  再有虽然实际操作上是有难度的,但是还是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有人说毕竟任何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尤其是事关成品油的改革。  能管理好过于零散的终端消费就面临疑问,因为,对于他们来说,管理好油企比管理好数以万计的终端消费更为容易。所以,一旦成品油消费税终端化,在国内消费者的缴税意识不强、各个行业均存在偷税漏税现象的当前,若在征收环节不完善的监管情况下,这一改革有困难。  这是实施的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成品油消费税再一次传出改革的消息。而本次讨论的重点仍是消费税由“价内征收”转向“价外征收”,也就是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最终销售环节,实现价税分离。改革是为了使制度更加合理。  有人认为从消费税征收范围来看,与其他征税商品相比,成品油的消费领域及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也注定了其改革面临的困难极大。相对于以零售为主要消费群体的烟,酒,鞭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成品油最终的消费领域并不单一,不仅包括加油站零售用户,也包括批发及直销用户,因此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最终销售环节,实现价税分离的难度极大。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6,我还想问一下一家私人加油站既要交增值税又要交所得税我总感

你的这个问题已经给过你答案了,增值税与所得税不存在重复课税。用最简单一句话来说明其中的道理:增值税是对交易额(为什么这里不说“增值额”?具体原因请看下面原有的回答)进行课税,所得税是对所得额进行课税,何来“重复”之说? 要知道,“感觉”到的东西并不一定是现实中存在的事实。 下面是原有提问与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增值税和所得税区别 悬赏分:15 - 离问题结束还有 4 天 23 小时 有些情况增值部分不就是所得部分吗 二者重复吗 问题补充:谢谢大家帮我解决问题. 我还想问一下:一家私人加油站,既要交增值税又要交所得税,我总感觉二者有重复, 敬请帮我解开迷团. 提问者:why3033 - 试用期 一级 增值税与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他们的征税对象是不同的,不存在你所说的“重复”问题。 1。关于所得税。所得税是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税所得进行征税。应税所得等于收入减去费用,在一般意义上与利润概念相同,因此,所得(盈利)越多,交纳的税金就越多;没有所得(盈利),也就是亏损,就无需交纳税金。当然出于税法的规定,而使应税所得和利润在事实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甚至是相当的数量差别,但对所得税而言,在原理上仍然属于对利润额的课税。 2。对于增值税来说,这一税种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流转税是对纳税义务人的销售额、营业额等交易额进行征税。比如,工商税、产品税等就是典型的流转税。它与所得税不同,无论是否取得所得(盈利),只要收到收入,均要交纳税金,盈与亏都是一样的。 由于传统的流转税是对交易过程中的交易额进行征税,导致了生产环节不同的两个同一种产品之间的税负存在不同,且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比如,有产品A,从原料起需要经过三道生产工序才能生产出最终的产品,原料价值100元,每一道生产工序假设均增值50元,那么,产品A的最终销售价值应当=100+50+50+50=250元。假设流转税税率为10%,那么,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应当交纳的税款就为: 1)如果三道工序由同一厂家完成的话,那么,应交的税金=250*10%=25元; 2)如果第一道工序由一家厂家完成,后两道工序由另一家厂家完成的话,那么,前一个厂家应交的税金=(100+50)*10%=15元,后一个厂家应交的税金=250*10%=25元,则产品A整个生产过程中应交的税金=15+25=40元,比第一种情况多交了15元(40-25); 3)如果前两道工序由一家厂家完成,最后一道工序由另一家厂家完成的话,那么,前一个厂家应交的税金=(100+50+50)*10%=20元,后一个厂家应交的税金=250*10%=25元,则产品A整个生产过程中应交的税金=20+25=45元,比第一种情况多交了20元(45-25); 4)如果三道工序分别由三个厂家完成的话,那么,他们分别应当交纳的税款为:(100+50)*10%=15元、(100+50+50)*10%=20元、(100+50+50+50)*10%=25元,则产品A整个生产过程中应交的税金=15+20+25=60元,比第一种情况多交了35元(60-25)。 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同样的一个产品A,由于生产过程的社会分工的不同方式,导致了应交税金的不同,最大与最小之间整整相差了35元,占最小税金的140%(35/25),这就是税收的重复征税。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重复征税的问题越发的严重。这样,传统的流转税对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且流转税具有完全转嫁的特性,导致了最终由消费者承担重复征收的税款的现象,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消除这种重复征税的现象,将传统的对交易额的课税改变为对增值额的课税,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于是出现了增值税这一税种。对上述例子来说,无论出现何种社会分工,产品A的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税收都等于25元,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试着自行计算一下。 但是,对于增值税而言,其仍然是对交易额的征税,例子中的25元税款实际上就是产品A的最终销售额250乘以税率10%计算而来的,只是对中间的生产环节来说,只是“补交”尚未交纳的“已增值部分”应交纳的税款而已。所以,增值税仍然是对流转过程中的交易额的征收,仍然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因此,增值税是对流转额的课税,而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课税,他们的课税对象是不同的,对经济的税收调节作用也是不同的,是两大不同的税种,不存在“重复课税”的问题。相反的,增值税的出现正是为了消除“重复课税”问题。 对于你的补充问题,相信上面的回答应该对你会有所帮助的,即:增值税与所得税是两种完全不同税种,相互之间肯定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私人加油站也是如此。 退一步来说,如果真的存在重复征税并且税负过重的话,那么实务界和理论界早就会有类似的疑问甚至批评了。再者说,国家税收是以法律形式强制征收的,即使存在所谓的“重复征税”,纳税人也必须照章纳税,这对所有的纳税人是公平的。实际上,只要纳税人的税负在其可承受范围之内,从交税的实质上说,就根本不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比劳动者既要领取工资,又要领取奖金等等,不管叫什么名称,对劳动者而言都是劳动报酬,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所以,放心吧,可以肯定地负责任地告诉你,这两种税收不存在“重复课税”问题,对于全体纳税人而言都是一样的。 胡乱猜测一下,可能是不是你觉得税负超过了你的预期值,才会有此疑问的吧。如果是的话,那就需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进行一些税收筹划(注意,税收筹划不是要你去“偷逃漏税”!),怀疑“重复课税”无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回答者:acco125125 - 经理 五级 10-18 10:19
没有。。。。。
准确的说,中国的税收上的确存在用部份重复计税的但是对一个公司来说,基本不可能最同一征收对象进行2次征税.楼上已经解释得很清楚,您认为重复征税的可能基本没有可能,不仅仅这2个税种上.

7,加油站如何控制税收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避免是不现实的,只能尽量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针对你的问题:1.加油站有内置税控机,发票也并非手写(不发达地区我没去过,不清楚)2.如上所述,有内置税控机在加油机中作为监控,很难隐瞒(当然要做手脚还是可以的)3.税控机原理我不是很清楚,其设计图一般不公布的好像,我的航天税控机买回来就没有电路图的。另外,税控收款机内部装有自动记录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计税存储器,记录着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是向纳税机关纳税的凭据。它采用特殊"铅封"手段固定在机器内部,除税务和专职注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打开,从而保证税收部门合理的收税。4.看我第一句话,只能减少,不能避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些个复制材料的人无聊不?你有时间复制人家没时间看知道不?鄙视一下下先。aroundtian看来对此事有一定了解,我现在就是从事石油行业,aroundtian说道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避免是不现实的,只能尽量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这就像城市里的出租车一样,大家都知道哪个表是不能改动的,但是只要你想改··最终还是能改的,即使是电子表。现在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是这样的,大部分加油站都是用税控机的,其实税控于非税控区别不大,因为税务部门每年年底都要去查表的,他们管的是年底的总数,然后企业是自己去纳税,如果你拿的数目跟表上的数目对不起来那么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当然如果你有能力改表的话另当别论。再一种就是定量税,意思是把你这个加油站给你定一个级别,然后不管你售出的油量多少,每年所纳的税都是一样的。所以说基本上是可以控制偷逃漏税的。然后就又回到了aroundtian所说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避免是不现实的,只能尽量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了。呵呵,如果你有什么企图的话直接说出来咯,人多力量大。 你所谓的第四条···白搭,表都能改了那不都白搭了
(1)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加油站企业的税控IC卡申报和管理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申报时对企业上报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与加油IC卡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数据进行核对,以及时对数据波动较大、税负较低等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加油站日销售台账,并负责通知企业对税控装置进行维护。 (2)加大税源监控力度。一是采取“驻站测算售量”法,派员实地核准加油站的实际销售规模,以测算数据作为参照系数,对其他加油站进行对比分析,以掌握加油站应达到的实际税负。二是加大对加油站的常规检查力度。当税控装置运行到一段时间后,加油站总是要想方设法做手脚逃漏税款。因此,加强对加油站的税务常规检查是一种传统但不会过时的手段。内容包括抄表和观察实际销售密度等,抄表后不给加油站留底,只交其负责人登记签名后带回,月终根据其申报的销售情况对照,弄虚作假者加以重罚。这种作法,可以减少加油站做手脚的机会,从而有效防止税款流失。三是严格台账登记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加油站必须按日严格记录销售情况,按月结存,在申报纳税的同时报送附列资料,经审核后,基层征收机关将相关加油信息录入加油站税控管理系统。 (3)实行“实耗法”抵扣税款。即按当月销项税额抵扣当月销售数量的进项税额计算。加油站作为一般纳税人享受进项税款抵扣,有的油站采用多进货少销售的方法,使当月甚至以后的好几个月都没法产生税款。为保证税款匀衡、足额入库,防止加油站突然停业或破产导致实际已产生的增值税款流失,建议每月按“实耗法”抵扣税款。 (4)强化加油站纳税评估。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可建立一套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纳税评估办法,对在申报中发现的《加油站月份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与读取的加油IC卡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不符以及存在其他税收问题的加油站列为本月纳税评估对象,移交纳税评估岗实施纳税评估,对低于最低税负标准的实施税务稽查。 (5)健全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建议制定加油站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并下发统一的流转文书,明确规范的操作流程,包括税控加油机的安装与维修,税控装置的初始化,报税信息卡的数据读取与接收,纳税申报及附报资料的报送,自用油、代储油、倒灌油、检测用油的认定与扣除办法,征收方式的界定,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的实施,加油站的违章处理等,对行业管理责任人员虚假登记税源变化、虚假铅封或擅自启封加油机、虚假审批倒灌油和自测用油的行为,也要制定具体的考核追究办法。 (6)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加装税控装置基本上保证了反映加油站的销售量和销售额,然而,要想更准确地反映其经营情况,还须把住其油品进口关。把住进口关,可以准确地了解库存情况,刹住“帐外经营”或“借库经营”等偷逃税款的现象发生。当前各加油站受管理的部门较多(目前对加油站实行检查管理的有税务、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但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致使国税部门无法完全控制进罐油品的数量及库存情况。为协调统一控制住油品进罐关口,管住油料的体外循环,笔者建议,各有关部门应成立一个联合机构,对加油站的油罐进行统一管理。
请参考如下编码 1070101030000000000 柴油 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柴油范围。 柴油、轻柴油、重柴油 1070102020200000000 生物柴油 指以油料作物如大豆、油菜、棉、棕榈等,野生油料植物和工程微藻等水生植物油脂以及动物油脂、餐饮垃圾油等为原料油通过酯交换或热化学工艺制成的可代替石化柴油的再生性柴油燃料 生物柴油1070102030100000000 乙醇汽油 指在不含mtbe含氧添加剂的专用汽油组分油中,按体积比加入一定比例(我国目前暂定为10%)的变性燃料乙醇,由车用乙醇汽油定点调配中心按国标gb18351—2004的质量要求,通过特定工艺混配而成的新一代清洁环保型车用燃料 乙醇汽油1070102030200000000 甲醇汽油 甲醇汽油1070101010000000000 汽油 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汽油范围。 汽油1070101010100000000 航空汽油 由催化裂化或催化重整生产的高辛烷值汽油馏分加高辛烷值组分和少量抗爆剂及抗氧剂调合而成;抗爆性能高;中国航空汽油主要含有催化裂化汽油的精制组分,并添加适量的异丙苯、烷基化汽油、工业异辛烷、异戊烷和乙基铅,以及十万分之几的抗氧剂,有时还加入少量腐蚀抑制剂及少量油溶性染料;汽油颜色因染料而异 航空汽油1070101010200000000 车用汽油 原油经过蒸馏或重质烃类原料经过二次加工(热转化或催化转化)得到的,并加有适量抗爆剂和抗氧防胶剂;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车用汽油1070101019900000000 其他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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